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 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 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不惜铤而走险,原告当庭承认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在约定利息的时候,原告撤诉。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 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 冉尹忠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